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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家违约未履约致消费者退款纠纷

日期: 栏目:食品资讯 浏览:
  【案情简介】
 
  2025年11月,消费者边先生向消保委高新区分会投诉,称其在高新区某企业线上店铺下单十件商品,因采购量较大,与商家协商一致约定分期发货,且商家承诺发货商品均为最新生产日期。后续商家擅自下架该产品,未提前与边先生沟通剩余商品履约事宜,仅告知其剩余订单只能提供临期商品,边先生对此表示拒绝并提出退款,遭到商家明确拒绝,遂向消保委寻求帮助,主张自身合法权益。
 
  【处理过程及结果】
 
  01
 
  消保委高新区分会接到投诉后,立即展开调查核实,详细查阅了边先生提供的购买订单、与商家的聊天记录等关键凭证,确认双方分期发货及保证商品生产日期最新的约定真实有效。分会工作人员随后与涉事商家沟通,商家称该产品已停止生产,剩余订单仅能提供库存临期商品。
 
  02
 
  针对该情况,分会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商家:双方已就商品发货方式、生产日期达成合法约定,商家在产品下架后未及时告知消费者,且未经消费者明示同意,单方面以临期商品变更原约定内容,已构成违约。
 
  03
 
  经消保委工作人员耐心调解与法律释明,商家最终认可自身履约不当,同意边先生的退款要求,并承诺将加强员工培训,明确经营者义务与消费者合法权利,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。
 
  【案例评析】
 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八条规定,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
 
 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,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,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,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应当恪守社会公德,诚信经营,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;不得设定不公平、不合理的交易条件,不得强制交易。
 
  本案中,商家未能按约定履行发货义务,单方面变更交易条件,已构成违约,消保委据此主张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并予以退款。
 
 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:预售、分期发货等订单因故无法按约履行时,应第一时间主动联系消费者,如实说明情况并致歉,任何对原约定的变更均需取得消费者明示同意。诚信履约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,短期经济损失远不及信誉破产带来的长远影响。消费者遇到类似消费纠纷时,可保留好订单、聊天记录等相关凭证,及时向消保委或相关监管部门投诉,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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